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范爱兰,陈国辉, 连云港博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连云港港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703民初1389号,(2016)苏0703执恢139号之五 |
案由 |
所有权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连云港博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国辉:本院受理原告范爱兰与被告连云港港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连云港博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国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703民初13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不得执行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3执恢139号之五执行裁定续行查封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10号天安名门小区8栋1605室不动产(所有权证号2007005175)原告范爱兰享有的62%变现份额。案件受理费12693 元、公告费900 元,合计13593元,由原告范爱兰负担4823.34元,由被告连云港博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国辉负担8769.66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693元,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