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侯建芳,李俊英,侯建业, 深圳前海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雏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粤0391民初1145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内容
侯建芳、李俊英、侯建业、郑州雏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三门峡市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前海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侯建芳、李俊英、侯建业、郑州雏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三门峡市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91民初1145号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1284711.93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1284711.93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6日起按照合同签订时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前海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036元(原告深圳前海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前海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11776元,被告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5260元。原告深圳前海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29662元(含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440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5526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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