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仲平,韩昱锃,韩义,田俊梅,第三人-, 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川0115民初6129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韩昱锃、韩义、田俊梅:本院受理的(2021)川0115民初6129号原告何仲平与被告你们及第三人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和第三人协助原告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变更位于成都温江区天来国际广场2栋2单元2101号房屋网签合同备案手续,将网签备案信息中的买受人由被告一变更为原告;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14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