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余云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07民初424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余云海:本院受理的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与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107民初4242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贷款本金440514.37元,并支付原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8月3日,余云海尚欠贷款本金440514.37元、利息53336.11元、罚息1967.81元、复利4969.08元;2021年8月4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全部款项为止)。案件受理费4139元、公告费260元以及后续因送达本裁判文书发生的公告费用均由被告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