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韦东伯,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泉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06民初9107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韦东伯:本院受理的(2021)川0106民初9107号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泉支行与被告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本金2924.11元及透支利息、违约金(具体计算方式如下:1、截止2012年4月28日期间的利息、违约金为319.25元;2、2012年4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924.11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透支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公告费260元,共计285元,由被告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