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蒋志,唐平英, 成都韵航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成都韵航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唐平英:原告蒋志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传票、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一、依法确认原告与二被告于2020年10月4日签订的《合同书》无效;二、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70000元;三、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本金7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