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肖晓东,许燕利, 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07民初24524号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肖晓东、许燕利:本院受理的(2021)川0107民初24524号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你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5 414.82元及违约金541.4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元、公告费260元及后续因送达产生的公告费由被告你们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