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丹,付超,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07民初30803号 |
案由 |
扶养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付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丹诉被告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你们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等所有费用共计318829.1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你们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107民初30803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