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蒲贵德,第三人-蒲永平,吴小平,马仕鑫, 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巴中市金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沧区浩鑫林木材经销处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鲁0213民初2328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内容
蒲贵德、蒲永平、马仕鑫: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沧区浩鑫林木材经销处与被告巴中市金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蒲贵德、被告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蒲永平、第三人吴小平、第三人马仕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鲁0213民初232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蒲贵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沧区浩鑫林木材经销处木材款369210.9元及违约金;驳回原告李沧区浩鑫林木材经销处对被告巴中市金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李沧区浩鑫林木材经销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50元,公告费1050元,共计7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蒲贵德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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