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叶雪梅, 龙川县第三纪元生态餐厅 ,龙川县智盛厨具厂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622民初2272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龙川县第三纪元生态餐厅、叶雪梅:本院受理原告龙川县智盛厨具厂与龙川县第三纪元生态餐厅、叶雪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622民初2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龙川县第三纪元生态餐厅、叶雪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龙川县智盛厨具厂支付货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龙川县第三纪元生态餐厅、叶雪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