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叶雪梅, 龙川县第三纪元生态餐厅龙川县智盛厨具厂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粤1622民初2272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人民法院
内容
龙川县第三纪元生态餐厅、叶雪梅:本院受理原告龙川县智盛厨具厂与龙川县第三纪元生态餐厅、叶雪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622民初2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龙川县第三纪元生态餐厅、叶雪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龙川县智盛厨具厂支付货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龙川县第三纪元生态餐厅、叶雪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1-0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