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郑政华,吕斌, 德兴市童氏商贸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赣1181民初1347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西省上饶市德兴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吕斌:本院受理(2021)赣1181民初1347号原告德兴市童氏商贸行与被告郑政华、被告吕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1181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吕斌支付原告德兴市童氏商贸行货款7200元,限被告吕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二、被告郑政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080元,由被告郑政华、被告吕斌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