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肖宏英, 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联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四川青年锦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31民初136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四川青年锦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联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肖宏英:本院受理的(2021)川0131民初1362号原告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四川青年锦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四川省成都市联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肖宏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