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屹立建设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破产文书
案号
-
案由
普通合伙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人民法院
内容
温岭市人民法院根据浙江屹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0月29日裁定受理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2月31日指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联合团队)担任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2月8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838号服务业大厦10楼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郭倩婧,联系电话:13606679062;联系人:程杰,联系电话:15657611114)书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系连带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册、文书等所有资料,因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2年2月21日14时30分在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地址:浙江省温岭市横湖中路198号)。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刊登日期
202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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