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孙裕良,陈国波,华本刚,王慧敏,第三人-, 国储(天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韵彬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国粮(北京)储备库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川0113民初2257号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内容
华本刚、王慧敏、国粮(北京)储备库、上海韵彬贸易有限公司、国储(天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裕良、陈国波、华本刚、王慧敏、国粮(北京)储备库,第三人上海韵彬贸易有限公司、国储(天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113民初22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后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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