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马芬芳, 绍兴朗格墙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浙0681民初10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绍兴朗格墙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芬芳与被告绍兴朗格墙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有关的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2)浙0681民初105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指南、开庭传票。原告马芬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绍兴朗格墙纸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坯布款60900元,并支付该款自原告主张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同期LPR计算的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傅刘强独任审理,如对独任审理有异议,提出异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21日14时在本院大唐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