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浙江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嘉兴市伟创建设有限公司 ,嘉善恒发水泥制品厂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421民初4101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嘉兴市伟创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嘉善恒发水泥制品厂与被告浙江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市伟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21民初4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嘉兴市伟创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30000元并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的1.5倍计算;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8元,公告费390元,由被告嘉兴市伟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姚庄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