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洪波,丁伟, 常州市钟楼区永红街道永红村村民委员会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苏0404民初5999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洪波:本院受理(2021)苏0404民初5999号原告常州市钟楼区永红街道永红村村民委员会诉你(单位)与丁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告当事人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依法解除原告与第一被告的租赁关系,判令第一被告立即搬迁出原告房屋,排除对原告的妨害,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租及水电费人民币7584.25元房租费900元。二、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租金及水电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