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贵州省纳雍县百兴镇杨家寨村小寨组,杨昕,龙尚兰, 温州臻荣乳胶制品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
内容
贵州省纳雍县百兴镇杨家寨村小寨组杨昕:本院受理原告温州臻荣乳胶制品有限公司诉杨昕、龙尚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157351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损失计算方式为以157351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参照逾期罚息按年利率5.77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本案于2022年3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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