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沈昕皓,沈听皓, 珠海时代百货有限公司 ,珠海金山房产有限公司 ,珠海诺德时代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402民初9064号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珠海诺德时代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珠海时代百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沈昕皓与被告珠海诺德时代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珠海时代百货有限公司、珠海金山房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402民初90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沈昕皓与被告珠海诺德时代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6-022、6-023);二、被告珠海时代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昕皓返还购房款1370423元;三、被告珠海时代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昕皓支付违约金793972.61元;四、被告珠海金山房产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沈听皓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2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珠海时代百货有限公司、珠海金山房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