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浙江舟山甬弘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华全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苏华全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浙江舟山甬弘实业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97904元,并支付以人民币97904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并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定于2022年3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