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汪小平,王能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127民初274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能:原告汪小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27民初27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王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汪小平借款7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王能负担。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