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浙江安居新,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云墨绿,能科技有限公司,屠春夫,周忠,杭州方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韩兰珍,陈林勇,程彬杰,袁一峰,杭州培蒂曼克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方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浙江云墨,绿能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培蒂曼克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安居新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云墨绿能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培蒂曼克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浙0727民初1020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人民法院
内容
浙江云墨绿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远洋国 际中心 1 号楼 2402 室,法定代表人李应杰); 杭州方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 湖区竞舟路 234 号 649 室,法定代表人陈林勇); 韩兰珍(女,汉族,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住浙江省 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张家村社区 289 号); 陈林勇(男,汉族,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住浙江省 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张家村社区 289 号); 程彬杰(男,汉族,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住上海市 徐汇区东安一村 108 号 505 室); 袁一峰(男,汉族,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住浙江省 嵊州市崇仁镇招龙桥村 132 号); 杭州培蒂曼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华龙商 务大厦 502、504 室,法定代表人谢啸晨):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居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云墨绿 能科技有限公司、屠春夫、周忠、杭州方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韩兰珍、陈林勇、程彬杰、袁一峰、杭州培蒂曼克科技 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 送达(2021)浙 0727 民初 102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如下: 一、被告浙江云墨绿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归还原告浙江安居新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 50 万元及利息 158200 元(利息按年利率 14.4%已计算至 2021 年 6 月 28 日止,此后利息 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周忠、杭州方思企业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三、被告屠春夫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一般保证责 任。四、被告陈林勇、程彬杰、杭州培蒂曼克科技有限公司对判 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韩兰珍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在其对杭州方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额 250 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六、被告袁一峰对判决第 一项确定的义务在其对杭州方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额 485 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七、驳回原告浙江安居新 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 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 理费 10382 元、公告费 2410 元,合计 12792 元,由被告浙江云墨 绿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周忠、杭州方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屠春夫、陈林勇、程彬杰、杭州培蒂曼克科技有 限公司、韩兰珍、袁一峰承担保证责任。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 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30 日)满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 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1-1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