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姜燕梅,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07民初21460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姜燕梅: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107民初21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86034.6元、分期手续费2282.3元及利息(截止到2021年5月11日的利息为23691.02元,自2021年5月12日起的利息以本金86034.6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自2021年5月12日起的复利以结息期内产生的未付利息为基数,从下一个结息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17.5元(已减半收取)以及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