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青海,樊敏, 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782民初13952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青海、樊敏: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青海、樊敏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782民初139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青海、樊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36396.77元及资金占用费(自2020年12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二、被告刘青海、樊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