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KEVIN,KELIN,WAN, 深圳安达一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粤0391民初1801号
案由
有限合伙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内容
KEVIN KELIN WAN: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安达一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KEVIN KELIN WAN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1801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91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KEVIN KELIN WAN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安达一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回购款,包括本金1000万元及收益【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收益至出资款付清之日止(每年按365天计算)】;二、被告KEVIN KELIN WAN于具备办理其持有的深圳市智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登记手续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深圳安达一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截止至2021年11月24日,被告持股智美达公司股份20145134股,持股比例为30.7044%);三、驳回原告深圳安达一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332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9332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2933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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