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刚,毛彩霞, 杭州海角网络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1民初2217号 |
案由 |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刚:本案受理原告杭州海角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刚、毛彩霞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民初2217号民事判决书,结果为:一、被告孙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海角网络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3592000元;二、被告毛彩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海角网络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898000元。如果被告孙刚、毛彩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720元,由被告孙刚负担34176元,被告毛彩霞负担854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该民事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