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丽,毛鼎宇, 杭州汇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丽、毛鼎宇: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汇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丽、毛鼎宇追偿权一案,因用直接或邮寄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三十七页。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丽向原告偿还代偿款人民币48354.2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费5512.92元(每笔代偿款项基数、计算时间、利率以计算清单中列明的为准,所有代偿款资金占用费具体数额均计算至被告张丽实际履行之日止),共计向原告支付53867.12元;2、判令被告张丽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2500元;3、判令被告毛鼎宇对被告张丽的前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4、请求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由审判员邹可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楼英、祝丽香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3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证据材料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