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樊开银,莫明德, 宁波兴德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兴德磁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浙0783民初11779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宁波兴德磁业有限公司、莫明德、宁波兴德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樊开银与被告宁波兴德磁业有限公司、莫明德、宁波兴德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3民初1177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保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要求:1、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2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25万元为基数的借款,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尚欠利息共计1296750元;以100万元为基数的借款,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尚欠利息共计945000元。上述两笔借款本金共计225万元,2020年8月19日前尚欠利息共计2241750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利息以225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暂计至2021年9月2日,以225万元为基数,尚欠利息暂计363825元。)上述借款本金共计225万元,2021年9月2日前尚欠利息共计为2605575元,尚欠本息合计4855575元。2、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逾期利息,自2019年1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逾期利息以125万元为基数,尚欠逾期利息计47416.67元;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逾期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尚欠逾期利息计27666.67元。上述借款逾期利息共计75083.34元。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二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蒋伟强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叶茂盛、张丽华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3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横店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