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第三人-陈洪生,蒋中一,徐海兰,楼甲芳,吴伟华, 好花红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好花红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东屹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蒋中一:本院受理原审原告徐海兰、陈洪生与原审被告楼甲芳、吴伟华、好花红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洪生、蒋中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再审申请书、再审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六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姝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马龙星、马红灯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22年3月21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1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