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沈云,钟文诚,侯俊雄,沈晓明, 肇庆市金大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202民初4178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沈云、钟文诚、侯俊雄、沈晓明:关于原告肇庆市金大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云、钟文诚、侯俊雄、沈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1)粤1202民初4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沈云、钟文诚、沈晓明、侯俊雄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连带付清货款人民币9423元及利息(利息以实欠货款为基数,并自2021年6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给原告肇庆市金大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肇庆市金大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公告期届满前,你们可自行到本院签收上述文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