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东溢(佛冈)特种钢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日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破产文书 |
案号 |
(2021)粤18破21-1号 |
案由 |
普通合伙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2021)粤18破21-1号,2021年12月21日,本院根据东莞市东日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东溢(佛冈)特种钢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1月7日指定清远市中衡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管理人。东溢(佛冈)特种钢制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3月3日前,向管理人清远市中衡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联系人:赖良吉、曾焕红;座机:0763-3328241,手机:13286569461、13726951209;邮箱:517928709@qq.com;通信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三号区盛泰大厦B幢21楼D号;邮政编码:51150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偿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东溢(佛冈)特种钢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3月10日15时00分在第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
刊登日期 |
2022-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