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海荣,李红,杨兴龙,沈玉珠,杨建国,杨雯茜, 苏州汾湖城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案号
(2021)苏0509民初6886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李红、苏州汾湖城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了原告王海荣与被告杨兴龙、沈玉珠、杨建国、李红、杨雯茜、苏州汾湖城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杨兴龙、沈玉珠、杨建国、杨雯茜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21)苏0509民初688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刊登日期
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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