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海荣,李红,杨兴龙,沈玉珠,杨建国,杨雯茜, 苏州汾湖城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苏0509民初6886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红、苏州汾湖城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了原告王海荣与被告杨兴龙、沈玉珠、杨建国、李红、杨雯茜、苏州汾湖城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杨兴龙、沈玉珠、杨建国、杨雯茜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21)苏0509民初688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