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杨浩,杨慧姬,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盈运达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盈旺食品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粤0391民初1685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内容
广州市盈旺食品有限公司、杨浩、杨慧姬、深圳市盈运达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粤0391民初1685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深圳市盈运达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盈旺食品有限公司、杨浩、杨慧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91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盈运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378万元;二、被告深圳市盈运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2020年3月2日前的罚息人民币199,148.72元、复利人民币3,954.69元,并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即年利率9.0003%分别支付罚息、复利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三、被告广州市盈旺食品有限公司、杨浩、杨慧姬对上述一至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市盈旺食品有限公司、杨浩、杨慧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盈运达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66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四被告连带负担。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人民币43,665元,本判决生效后,经原告申请,由本院予以退回。四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人民币43,66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人民币520元(原告已预交),由四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被告深圳市盈运达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盈旺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杨浩、杨慧姬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被告深圳市盈运达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盈旺食品有限公司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杨浩、杨慧姬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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