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峰, 成都高新川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93民初990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朱峰:本院受理的原告成都高新川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1)川0193民初9903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2790元,并支付借期内利息520.67元及逾期利息(2018年7月25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逾期利息以279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279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上);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585元,均由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