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俞聃,陈慧东,惠小洲,许新文,刘锐,成都分公司,陕西羋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陕西恒诚永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川0191民初18280号之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内容
陈慧东、惠小洲、许新文、刘锐:本院受理原告俞聃与被告成都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陕西羋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恒诚永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检索关联案件,本案被告成都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陕西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恒诚永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涉嫌刑事犯罪。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2021)川0191民初182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同时,因原告俞聃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现同时依法向你们送达俞聃提出的上诉状副本。以上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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