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学连,曾涛, 成都众和业兴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07民初23527号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成都众和业兴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曾涛:本院受理原告李学连与被告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107民初23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李学连与被告成都众和业兴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签订的《众和业兴金融服务协议书》;二、被告成都众和业兴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学连退还服务费5000元;三、被告曾涛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以及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成都众和业兴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