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盛世, 一汽租赁有限公司 ,成都谦华杰创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12民初3137号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成都谦华杰创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盛世、你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川0112民初3137号民事判决书及交纳(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被告王盛世、你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租金10493.91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详见判决书);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5.5元,由原告负担634.5元,由被告王盛世、你公司负担121元。已产生的公告费及后续公告本判决书发生的公告费(具体金额以实际产生为准),均由被告王盛世、你公司负担(公告费由原告先行支付,王盛世、你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联系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交纳(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