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华翾,卓茜,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川0193民初10589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内容
华翾、卓茜: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193民初10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你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10日内向原告偿还本金207730.51元、公证费300元、邮寄送达费4元,支付利息19339.14元及罚息、复利(计算方式详见判决书,截至2021年12月6日,罚息、复利4527.44元),并支付违约金10386.53元(利息、罚息、复利及违约金的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原告对被告华翾所有的位于成华区建设巷11号17栋1单元6楼1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监证3981768)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前述房屋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上述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54元,由原告负担154元,被告你们负担2400元;保全费1789元、公告费390元及后续产生的判决书公告费,由被告你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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