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姚俊,姚江,姚文,杨玲,周燕,,吴杰,薛守院,冉忠梅, 成都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剑阁县瑞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四川新纪元电动汽车动力总成有限公司北京金康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襄阳九龙坡青山自然能源研究院农实融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川民终60号,(2019)川08民初209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内容
姚俊、姚江、姚文:本院受理的(2021)川民终60号你们与杨玲、周燕、四川新纪元电动汽车动力总成有限公司、成都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剑阁县瑞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金康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襄阳九龙坡青山自然能源研究院、农实融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吴杰、薛守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民终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8民初2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二、撤销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8民初209号民事判决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三、襄阳九龙坡青山自然能源研究院在认缴未出资的18000万元本息范围内、农实融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认缴未出资的3000万元本息范围内、薛守院在认缴未出资的1200万元本息范围内、吴杰在认缴未出资的4800万元本息范围内、姚俊、姚江、姚文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对冉忠梅认缴未出资的6000万元本息范围内、北京金康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在认缴未出资的270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四川新纪元电动汽车动力总成有限公司不能履行(2019)川08民初20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北京金康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对吴杰认缴未出资的3000万元本息范围内、姚俊、姚江、姚文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对冉忠梅认缴未出资的6000万元本息范围内的前述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向吴杰、姚俊、姚江、姚文追偿。成都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对北京金康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在认缴未出资的3000万元本息范围内的前述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向北京金康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剑阁县瑞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履行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93583元,剑阁县瑞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43583元,四川新纪元电动汽车动力总成有限公司负担45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870元,剑阁县瑞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974元,四川新纪元电动汽车动力总成有限公司负担2389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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