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秀珍,唐静,刘菀杉,第三人-, 成都西部汽车城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煌鑫和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川0105民初19228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内容
唐静、刘菀杉、成都西部汽车城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煌鑫和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川0105民初19228号原告刘秀珍诉被告唐静、刘菀杉、第三人成都西部汽车城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煌鑫和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案件适用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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