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许苏玉,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花支行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川0107民初31733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内容
许苏玉: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花支行与被告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你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78242.46元【截至2021年9月17日的欠款本金为54269.85元,应收利息、复利为17920.21元,费用为6052.40元,实际金额按照《天府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107民初3173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
202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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