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珠海横琴赤子资产管理合伙企业,罗凤莉,冯军,冯仁贵, 宜宾泰斗酒业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红星支行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川1503执异51号 |
案由 |
合伙企业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宜宾泰斗酒业有限公司、罗凤莉、冯军、冯仁贵: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红星支行申请执行宜宾泰斗酒业有限公司、罗凤莉、冯军、冯仁贵公证债权纠纷一案,申请人珠海横琴赤子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本院已作出(2021)川1503执异51号执行裁定书,因向你们注册地(住所地)邮寄送达法律文书被退回,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川1503执异51号执行裁定书,本院发出公告十五日内你们务必到本院执行事务中心领取法律文书,逾期未到的,视为放弃权利。 |
刊登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