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枫,吕富琼,张城华,王玺, 四川五月花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07民初30907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枫、吕富琼、张城华、王玺:本院受理的(2021)川0107民初30907号原告四川五月花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71938.16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8908.4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