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本钢,第三人-, 青岛钱江景园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鲁0213民初5317号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公告人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李本钢: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钱江景园置业有限公司与你、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13民初53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青岛钱江景园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本钢签订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201800109768),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上述《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和网签备案撤销手续,所需费用由被告承担。二、被告李本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钱江景园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由原告代为偿还的银行贷款本息共计69735.5元及原告此后至原告依法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之日止的为被告垫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三、解除被告李本钢与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原告青岛钱江景园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第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为涉案房屋注销相应的预售商品房预告抵押登记。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第三人上述借款合同的剩余贷款本息,具体数额以第三人的银行对账单为准。四、被告李本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青岛钱江景园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49402元。五、被告李本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青岛钱江景园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31000元。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70元,保全费4255元,公告费450元,共计159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本钢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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