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吕董军,刘道军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111民初3472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道军(黑龙江省富锦市幸福社区20组364号):本院受理原告吕董军诉被告刘道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1民初3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刘道军支付原告吕董军货款44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被告刘道军负担;申请费520元,由被告刘道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