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辽宁银富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国物贸易有限公司 ,杭州昭源实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浙0105民初9262号,(2018)浙01民初2108号,(2018)浙01民初210 |
案由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浙江国物贸易有限公司、辽宁银富实业有限公司:原告杭州昭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国物贸易有限公司、辽宁银富实业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5民初92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撤销浙江国物贸易有限公司将其依据(2018)浙01民初2108号民事判决书和(2018)浙01民初2109号民事判决书所享有的债权中的492708.1元转让给辽宁银富实业有限公司的行为二、驳回杭州昭源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登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