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辽宁银富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国物贸易有限公司杭州昭源实业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浙0105民初9262号,(2018)浙01民初2108号,(2018)浙01民初210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内容
浙江国物贸易有限公司、辽宁银富实业有限公司:原告杭州昭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国物贸易有限公司、辽宁银富实业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5民初92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撤销浙江国物贸易有限公司将其依据(2018)浙01民初2108号民事判决书和(2018)浙01民初2109号民事判决书所享有的债权中的492708.1元转让给辽宁银富实业有限公司的行为二、驳回杭州昭源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登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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