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素群,刘霞,何俊燚,李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1102民初1411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俊燚:本院受理原告张素群、刘霞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102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张素群、刘霞110000元;赔付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对被告李建、何俊燚享有追偿权。二、被告李建、何俊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付原告张素群、刘霞680013.5元。三、驳回原告张素群、刘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0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建、何俊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苏稽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