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第三人-, 宁波华宝百顺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昆山宝之特金属实业有限公司昆山华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人民法院
内容
昆山华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昆山宝之特金属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华宝百顺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昆山华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须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即向原告支付货款408247.5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于水强独任审理,并定于2022年3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深甽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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