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华锋,郑钰,第三人-项祖池,惠晶,吴雷,沈锦飞,方益民, 张家港市江南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家港市江南科技有限公司、郑钰、项祖池、惠晶、吴雷、沈锦飞、方益民:本院受理原告华锋与被告张家港市江南科技有限公司、郑钰与第三人项祖池、惠晶、吴雷、沈锦飞、方益民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确认原告享有被告张家港市江南科技有限公司19.8%的股权,即被告郑钰名下的19.8%的股权归属原告所有;2、判令被告公司向原告签发出资证明书,将原告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将被告郑钰名下的19.8%股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被告郑钰予以配合;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第三人共同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