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行海, 常熟市虞山镇新颜针织厂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常熟市虞山镇新颜针织厂:本院受理原告王行海诉被告常熟市虞山镇新颜针织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古里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